【申請外籍看護】
申請外籍家庭看護資格
1.持有經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醫療團隊評估,開立巴氏量表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2.被看護人與申請人為直系血親、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自2023年10月15日起重新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簡化相關申請流程
1.曾聘僱過家庭看護移工,且被看護者年齡為75歲以上。
2.被看護者持有"無註記"有效期間的身心障礙證明。
外籍家庭看護需備文件
1.提供經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醫療團隊,開立巴氏量表或重度身心障礙手冊。
2.被看護人與申請人身份證正反影本,戶口名簿影本。【外籍看護申請流程】
再幫您整理一次
具備以下條件者,即符合申請外籍看護工之資格:
1. 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巴氏量表最高不得超過35分,如巴氏量表逾35分,需於「各項特定病症、病情、病況及健康功能附表」之附註欄詳述被看護者經評估需全日照護需要之事實原因)。
2. 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未滿 85 歲,【巴氏量表】須 ≦60分
3. 被看護者年齡滿 85 歲以上,【巴氏量表有任一項目失能者】
4. 【巴氏量表】 0分且於6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可同時聘僱2名外籍看護
5. ※112年10月13日勞動部發文通知,使用長照連續6個月、失智症量表CDR一分以上、符合特定身心障礙項目者,申請外籍看護不須開立【巴氏量表】
您可線上巴氏量表評測看看是否能符合資格
申請步驟:
A.請先下載印出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和聘僱外籍看護工基本資料傳遞單
B.備妥下列資料至醫院開立證明:
(1) 被看護者2張2吋(3個月內)半身照
(2) 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影本
(3)申請人身分證正反影本
(4)戶口名簿影本
(5)至政府指定的醫療院所進行評估,並請該機構開立60天內有效之巴氏量表-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並將「巴氏量表」以附件開立,得以該評估依據申請看護
查詢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有開立巴氏量表的醫療機構)
(較熟悉開立之科別為神經內科、神經外科、精神科、復健科、骨科、家醫科)
(6)文件寄送至衛生長照單位及核對,根據勞動部規定,先推介台灣照服員,長照會與申請人(雇主)聯繫,申請人須回傳照服員「求才登記表」、「申請人」及「被照顧者」身分證正反面影本,經長照媒合無符合條件的本國籍照服員或申請人有正當理由拒絕媒合結果後,雇主再向勞動部申請外籍看護
(7)雇主應於長照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函」,函下來後即可招聘外籍看護
C. 取得聘僱許可函後方可尋找合法仲介公司或找海光超越團隊後續服務辦理
【貼心提醒】
1.雇主要先完成長照核對,才能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函,巴氏量表效期內,要完成招募許可函申請作業,以免巴氏量表逾期失效而重開表
2.外籍看護的工作內容是為了被照顧者在「生活無法自理」提供照顧相關工作,若指派外籍看護與被照顧者無關的工作,當心違反就業服務法,雇主會被罰款,甚至廢聘
3.巴氏量表期限一年
雇主要留意的是,巴氏量表雖然期限為一年,若需要申請許可函,需在長照中心完成推介日起60天內,向勞動部申請「許可函」,許可函下來的有效期限是6個月,可自動展延一次3個月,合計共9個月,可再為申請資格多保留一些時間
4.針對需「重新申請」外籍看護者,被照顧者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可免開巴氏量表,直接申請「重新招募」許可:
一、被照顧者年齡滿75歲以上
二、被照顧者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持有「無註記」效期之身心障礙證明,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六條及第十四條規定,免重新鑑定
2.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導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等病症
3.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顧需要,且由醫療機構開立符合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如果病人無法自行到醫院開立巴氏量表,可向各縣市管理中心預約自費申請「到宅評估鑑定」,各縣市政府受理申請後,應於14日內完成評估鑑定作業之連結,並通知申請人:30天內應完成評估鑑定並寄發結果通知。
一、到宅評估鑑定對象:
(1)全癱無法自行下床
(2)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
(3)植物人
(4)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者
二、到宅評估鑑定費用:(以下以各醫院實際申報為主)
(1)出診訪視費(1名醫師及另1名醫事人員):2000元
(2)評估鑑定費: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500元及巴氏量表或 CDR量表500元
(3)交通費:來回計程車資,實支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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